

各市(地)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教师日常监管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 省教育厅继续深入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治理违规行为
依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 〔2018〕16 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 “十严禁”的通知》(黑教师函〔2017〕239号)等文件要求,参考相关省份做法,结合近年对教师有偿补课提出的要求,对中小学校及教师如下行为从严加强治理。
1.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社会人员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5.在职中小学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或租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实体店或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有偿推销、讲授网课。
二、严肃处理违规教师
对有上述行为的教师,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师〔2018〕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 号)、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黑教规〔2019〕6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等进行严肃处理。
1.对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
2.严重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损害教师队伍形象、败坏社会风气的,累计两次参与违规补课的,均予以开除;
3.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教师资格;
4.违规人员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予以撤销,并取消相关待遇;
5.违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6.公办学校的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处理。
三、严实部署治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严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治理相关要求落地见效。
1.强化工作责任,健全组织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是专项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健全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问题查处和警示通报机 制,制定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严格教师管理,严肃处理通报。各地结合问题调查和处置 工作,对于查实的违规案例,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通报;建立典型案例库,对案例进一步梳理分析,查实案例涉 及的教师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3.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警示教育。各地各校要组织教师召开师德警示教育大会,以国家和我省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和各地各校查处的相关案例为反面教材,分析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引导教师以案为鉴;结合师德违规问题,对照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强调课堂教学、社会活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正面规范和负面清单,引导教师以案明纪。
4.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较多、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理职责现象的地方和学校,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学校或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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